(2017)吉民申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长双、陈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长双,公主岭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巍,陈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9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长双,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雷,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张忠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巍,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平英城监狱服刑。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威,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再审申请人姚长双因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物业公司)、被申请人王巍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民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长双申请再审称,1.姚长双购买案涉房屋为善意取得。王巍诈骗案的侦查机关充分考虑到姚长双购买案涉房屋的价格合理、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已办理产权登记、已向银行抵押贷款等诸多因素,故未收缴案涉房屋。姚长双购买案涉房屋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应当得到保护。2.证明房屋价格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存在明显瑕疵。鉴定价格明显高于真正的市场价格,且其适用范围为王巍诈骗案,虽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但本案为民事案件,姚长双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应予重新鉴定。3.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认定王巍收到购房款36万元,而事实上姚长双共支付购房款44万元,证人安秋红、全焕波能够证实姚长双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并交付给王巍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以及第二款关于“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案涉房屋的市场价格和姚长双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姚长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的相关认定。2.公安机关已在刑事诉讼中对案涉房屋的市场价格委托进行了评估,姚长双不能举证证明该委托评估确定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不足采信,其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3.姚长双购买案涉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能善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综上,姚长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长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虞大江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代理审判员 李景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