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正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381号移送执行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徐正明,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行长,住泰兴市。现在南通监狱服刑。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徐正明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泰海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没收被执行人徐正明财产人民币共计60万元。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对判决书中应缴纳罚金部分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10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11月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车辆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1日,通过泰州市不动产登记处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正明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东方名门20幢3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29.06平方米(产权证号:300709**)所有权,因上述房产系被执行人徐正明名下唯一住房,且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前往江苏省南通监狱提审被执行人徐正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家属主动交纳罚金10000元。2017年4月28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24年6月3日。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海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徐正明罚金部分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惠群执行员 吴爱萍执行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