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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某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某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委员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督12号支付令,已经于2016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书面申请撤销(2016)鄂0116执2730号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执2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