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双全、徐一民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双全,徐一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822号原告:洪双全,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徐一民,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洪双全与被告徐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洪双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双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已减半收取),由洪双全负担。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