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荣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缑电轻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荣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缑电轻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2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荣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国贸大厦B座613室。法定代表人:侯东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天元,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缑电轻,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芳,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荣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东公司)与缑电轻侵权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豫071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荣东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天元、被上诉人缑电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荣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田霞审判员 : 吕 亮审判员 : 李 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