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杰与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064号原告:李杰,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民,奎屯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伊犁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383825860。法定代表人:肖家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被告:李德海,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费),由原告李杰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