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高凯鹏、吴广桂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高凯鹏,吴广桂,吴广伟,罗升华,戴雄霖,罗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凯鹏,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吴广桂,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被执行人:吴广伟,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市藤县。被执行人:罗升华,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被执行人:戴雄霖,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被执行人:罗基雄,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关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高凯鹏、吴广桂、吴广伟、罗升华、戴雄霖、罗基雄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4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凯鹏承担罚金7000元、吴广桂承担罚金7000元、吴广伟承担罚金5000元、罗升华承担罚金8000元、戴雄霖承担罚金8000元、罗基雄承担罚金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行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明了被执行人高凯鹏的银行存款和名下粤R×××××小型汽车一辆,扣划银行存款913元并冻结账户一个和查封,查封了粤R×××××小型汽车一辆、依法查明了被执行人吴广伟的银行存款,并扣划银行存款3669.87元及冻结名下账户一个。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凯鹏的粤R×××××的小型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理;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4582.87元,尚欠罚金34417.13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未执行到的罚金34417.13元,发现的粤R×××××汽车无法处置,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4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淑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