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1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赖智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赖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1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赖智鹏,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赖智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赖志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借款本金97457.4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3月17日的利息为18373.65元、罚息2012.46元,之后对未到期本金按照月利率1.89%计算利息至2015年4月30日,对到期本金按照月利率2.835%计算罚息至2015年4月30日,从2015年5月1日起以97457.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83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赖志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律师费12892元;三、本案受理费减半为1457.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赖志鹏负担。因债务人赖智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赖智鹏登记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村荣阳街二巷2号房,本院已依法拍卖上述房产,得执行款1129000元,经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11653.85元;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标的11653.85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16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绮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