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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安钗与杨平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安钗,杨平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890号原告:薛安钗,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杨平奔,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安钗与被告杨平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薛安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安钗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薛安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