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安钗与杨平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安钗,杨平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890号原告:薛安钗,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杨平奔,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安钗与被告杨平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薛安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安钗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薛安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