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25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贾汪区星光花园*期店面,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人卢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俊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醉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汽车,沿道路行驶至徐州市贾汪区泉旺路菜市场北门。被告人卢某购物后准备上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1mg/100ml血。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亦能自愿供认,并有证人秦某、张某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徐公物鉴(交物)字(2017)596号物证鉴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