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向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丽,聋哑人,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骆小林,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手语翻译魏华林,重庆市万州区特教中心手语教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丽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长康、被告人向丽及辩护人骆小林、手语翻译魏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向丽与李某(已判刑)在重庆市万州区3路公交车上,由向丽遮挡视线掩护,李某扒窃被害人蒋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现金1475元,并藏于自己裤袋内。二人下车时被被害人发现。李某趁被害人搜查向丽之机,将赃款放回被害人挎包内。向丽趁机逃匿。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向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指控被告人向丽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向丽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向丽认罪态度好,是又聋又哑的人,盗窃赃款也当场退还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向丽在前罪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向丽因本案被逮捕前已实际羁押13个月12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向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学万人民陪审员 董艾琳人民陪审员 杨翔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