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英俊与穆志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英俊,穆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姜英俊,农民。被执行人:穆志亮。本院在执行姜英俊申请执行穆志亮劳务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志亮银行存款51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世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