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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彩霞与被执行人武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彩霞,武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郭彩霞,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武瑞良,又名武守叶,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郭彩霞申请执行武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驿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武瑞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郭彩霞20万元及利息。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瑞良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郭彩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驿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