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国海申请陈洪斌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海,陈洪斌,姚吉慧,王志权,刘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姜国海,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陈洪斌,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姚吉慧,女,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王志权,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晓梅,女,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姜国海申请执行陈洪斌、姚吉慧、王志权、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黑128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姜国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