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项端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木,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张继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皖1022民破1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新 棠审判员 王 勇 彪审判员 程 华 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