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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春丽与北京顺华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丽,北京顺华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101号原告刘春丽,女,1962年3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北京顺华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308号城外诚商务楼四层1110号。法定代表人杜任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丽与被告北京顺华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丽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顺华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丽撤诉。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静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