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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禹长娥诉肖成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长娥,肖成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禹长娥,女。被执行人:肖成川,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月11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106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