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建中与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中,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383号原告:陈建中,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娟,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生,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东,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原告陈建中与被告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建中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陈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陈建中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