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兰海峰与宁夏信诚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海峰,宁夏信诚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2204号原告:兰海峰,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传钊、张丙朝,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信诚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红树林香邸12号楼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金铁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超,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信诚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洗砂厂厂长,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兰海峰与被告宁夏信诚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海峰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兰海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实收1815元),由原告兰海峰负担。审判员李春梅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马纵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