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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小红、薛金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红,薛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131号申请人:杨小红,女,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现住磁县。。被申请人:薛金平,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现住磁县。。申请人杨小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薛金平的银行存款3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小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金平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俎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