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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建军与胡文胜、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建军,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胡文胜,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李建红,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何建军与胡文胜、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红有银行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红在中国邮政银行乐山市五通桥支行(账户:606662004280126429)的银行存款4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唐成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