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广州捭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朱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捭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朱志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新城支行,朱光,陈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捭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大院一号楼一楼自编C105b房。法定代表人:朱志勇。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勇,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新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新晖街12号首层商场。负责人:李渊科,行长。原审被告:朱光,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原审被告:陈小红,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上诉人广州捭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朱志勇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新城支行、原审被告朱光、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上诉人广州捭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朱志勇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捭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朱志勇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捭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朱志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芬吴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