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欧合军与李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合军,李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883号原告:欧合军,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庭,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民,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欧合军与被告李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合军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