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化成与王恒付、郭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成,王恒付,郭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成,男,汉族,1948年2月17日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恒付,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郭淑芬,女,1966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王化成与被执行人王恒付、郭淑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21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申请,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的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化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