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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松岑与皇甫道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岑,皇甫道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461号原告:何松岑,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医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北虹,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皇甫道玲,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松岑诉被告皇甫道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贵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何松岑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60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洪芝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