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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世军与黄少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军,黄少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民初1384号原告:吴世军,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黄少群,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吴世军与被告黄少群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世军、被告黄少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世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5月30日,其与黄少群口头协议其购买黄少群一套两上两下住房,并交订金10000元。由于看房时黄少群说所卖房屋有建房手续,买卖可以进行公证,后到公证处询问,此买卖无法公证,加之所建房屋无建房手续。黄少群的行为属欺诈行为,后经多次催要退款,黄少群一直未退,故于2017年6月14日起诉来院,要求黄少群退还买房订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黄少群辨称,其没有骗吴世军买房,当时看房时没明确答复他是否能公证,只说买房要交订金,吴世军自己同意才交的10000元订金。本院认为:黄少群所建房屋没有相关建房手续,加之吴世军、黄少群又不在同一个村民经济组织,故吴世军、黄少群之间买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黄少群应退还吴世军购房订金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少群退还原告吴世军买房订金1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少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