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6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XXX与额尔德木图民间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X,额尔德木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37号申请执行人:XXXXX,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XX与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给付欠款46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46475元及执行费597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