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曾杰与李路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杰,李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曾杰。被执行人李路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5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路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路林的存款、收入727023.1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