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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覃某、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李某某,覃某,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256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负责人瞿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系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女。被告覃某,男。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覃某、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已减半收取98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廷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芸(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