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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兴太与许生珏、南充浙川龙翔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太,许生珏,南充浙川龙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932号原告:杨兴太,男,生于1967年10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许生珏,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南充浙川龙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坪区。法定代表人:许生珏,公司经理。原告杨兴太与被告许生珏、南充浙川龙翔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生珏、南充浙川龙翔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太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太撤回对被告许生珏、南充浙川龙翔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兴太承担。审 判 长  杜 灵审 判 员  胡浪涛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