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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佑安与陈明镜、黄佑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佑安,陈明镜,黄佑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559号原告:黄佑安,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陈明镜,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黄佑绸,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黄佑安与被告陈明镜、黄佑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佑安、被告黄佑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佑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明镜偿还黄佑安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黄佑绸对本案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3日,陈明镜以买房屋缺少资金为由,向黄佑安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息按月支付,由黄佑绸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当日,陈明镜出具借条一张给黄佑安,并由黄佑绸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名确认。借款后,陈明镜支付了截至2015年8月12日止的借款利息。除此之外,陈明镜再没有履行其他还款义务。陈明镜未作答辩。黄佑绸口头辩称,本案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3日,陈明镜以买房屋缺少资金为由,向黄佑安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息按月支付,由黄佑绸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当日,陈明镜出具借条一张给黄佑安,并由黄佑绸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名确认。借款后,陈明镜支付了截至2015年8月12日止的借款利息。除此之外,陈明镜再没有履行其他还款义务,为此引起纠纷。2016年11月22日,黄佑安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黄佑绸承担保证责任,并同意诉前调解。2017年3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黄佑安与陈明镜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作为债权人的黄佑安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陈明镜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义务。因此,黄佑安提出:要求陈明镜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黄佑安提出要求黄佑绸对本案债务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一节,黄佑绸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名确认,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依法对本案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保证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6月12日,根据上述规定,保证期间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黄佑安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黄佑绸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黄佑绸的保证责任依法不能免除,黄佑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明镜追偿。因此,黄佑安提出,要求黄佑绸对本案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而黄佑绸提出,本案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陈明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明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佑安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黄佑绸对本案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45元,由陈明镜700元,由黄佑绸负担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继武人民陪审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陈沈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