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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昌美与关岭岭南驾校有限公司、卢荣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美,关岭岭南驾校有限公司,卢荣植,卢荣涛,罗兴菊,谭成林,王开贤,王启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4民初445号原告:王昌美,女,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关岭岭南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驾校”)。法定代表人:卢荣植,职务: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DJDTG4E。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大龙潭村。法定代表人:卢荣植,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洪江,男,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戴天荣,男,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荣植,男,布依族,1955年4月5日出生,系岭南驾校董事,高中文化,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江,男,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戴天荣,男,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荣涛,男,布依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罗兴菊,女,布依族,1958年2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谭成林,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岭南驾校教练,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王开贤,男,1995年2月2日出生,布依族,大学文化,系金安驾校校长,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王启令,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布依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王昌美诉被告岭南驾校、卢荣植、卢荣涛、罗兴菊、谭成林、王开贤、王启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2017年6月13日、2017年6月23日的庭审中,原告王昌美、被告卢荣植、卢荣涛、罗兴菊、谭成林、王开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岭南驾校、卢荣植委托代理人戴天荣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2017年7月17日的庭审中,原告王昌美、被告卢荣植、卢荣涛、罗兴菊、谭成林、王开贤、王启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岭南驾校、卢荣植委托代理人戴天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昌美诉称:2015年10月28日,原告同被告卢荣植、卢荣涛、罗兴菊、谭成林、王开贤发起成立岭南驾校并订立了《岭南驾校合作协议章程》,该《岭南驾校合作协议章程》对原告同前述被告合伙开办《关岭岭南驾校》的出资等相关事宜作了约定,原告已按该《岭南驾校合作协议章程》的约定支付了出资20万元,占股份的5%。随后,岭南驾校于2015年11月11日成立,原告同时以股东身份参加岭南驾校的日常管理,后因合伙股东之间经营理念的差异,原告于2016年9月后不在参与驾校的管理,但从未退出合伙。于2017年3月16日,数被告以被告岭南驾校为甲方,其他数被告为乙方,签订了《关岭岭南驾校股东协议》,协议载明岭南驾校在工商注册资金为400万元及股东出资情况,但未有原告王昌美的出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定2017年3月16日被告签订的《关岭岭南驾校股东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岭南驾校、卢荣植辩称: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一直未缴纳公司出资:按公司章程约定,原告应于2016年1月10日前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出资20万元,但至今未缴纳;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两份“情况说明”,只能证明其向被告王开贤提供了20万元,但由于没有银行流水证明,是否真实无法核实。就算原告向王开贤支付20万元,也与公司无关,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出资应缴纳到公司账户,由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才算完成缴纳出资的义务。王开贤仅是公司股东之一,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财务人员,又没有公司委托收取股东出资的授权,原告将钱交给被告王开贤,未完成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2、原告不按规定缴纳出资,不履行股东义务,已经对公司造成损害。3、被告解除原告股东资格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4、王启令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卢荣涛辩称:原告所述无证据证明。被告罗兴菊辩称:原告原先是股东,但后来并未出资,所以取消了其股东资格。被告谭成林辩称:原告未出资,我们就重新签订了合同。被告王开贤辩称:我不清楚该事实。被告王启令辩称: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在王开贤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卢荣植、卢荣涛、谭成林威胁我签的。王开贤没有委托我,他并不知道这个事情。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原告王昌美与被告卢荣植、卢荣涛、罗兴菊、谭成林、王开贤发起成立关岭岭南驾校有限公司,同时订立了《公司章程》并在关岭县工商局进行了备案,章程约定:股东为卢荣植、王开贤、罗兴菊、卢荣涛、谭成林、王昌美,其中,王昌美出资20万元,所占出资比例为5%。各股东约定股东入股资金交给被告王开贤,被告王开贤委托被告王启令代其收取。嗣后,原告王昌美依约向被告王启令交纳了20万元股金。2017年3月16日,被告岭南驾校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卢荣植、卢荣涛、罗兴菊、谭成林、王开贤)签订了《关岭岭南驾校股东协议》,协议载明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卢荣植为1621623.00元,占36.49%;卢荣涛为864864.00元,占19.46%;谭成林为648649.00元,占14.59%;罗兴菊为864864.00元,占19.46%;王开贤不出资,由卢荣植、罗兴菊、谭成林共同拿出一股给王开贤,王开贤作为股东参与分红,占10.00%。该协议上卢荣植、卢荣涛、罗兴菊、谭成林的签字均为本人所签,王开贤的签字为王启令所签,被告王开贤对此协议不知情,也未委托王启令代为签字。同时查明:1、被告王开贤与被告王启令系父子关系。2、按照章程约定的股东卢荣植、王开贤、罗兴菊、卢荣涛、谭成林、王昌美的入股资金均交给被告王启令,且均未入岭南驾校公司账户。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昌美提供的身份证、情况说明2份、被告岭南驾校及被告卢荣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银行取现和打款凭证、被告卢荣涛提供的身份证、银行打款凭证及收条,被告谭成林提供的身份证、被告罗兴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王开贤提交的身份证、被告王启令提交的身份证、原告王昌美与被告岭南驾校、卢荣植均提供的《关岭岭南驾校股东协议》、《岭南驾校合作协议章程》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是确定资格或股东身份的最终法律依据。本案中,在关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股东及股东出资情况:股东为卢荣植、王开贤、罗兴菊、卢荣涛、谭成林、王昌美,王昌美出资20万元,所占出资比例为5%。嗣后,原告王昌美依照约定向被告王开贤缴纳了入股资金20万元,故王昌美具有股东资格,其依法享有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的规定,被告岭南驾校与卢荣植、王开贤、罗兴菊、卢荣涛、谭成林于2017年3月16日所签订的《关岭岭南驾校股东协议》,取消了原告的股东资格,且原告未收到关于召开此次股东会的通知也未参加股东会,损害了原告王昌美的股东权利,故该协议无效。对于被告岭南驾校及卢荣植所提供三张现金进账单,拟证明原告未履行出资义务,该三张现金进账单客观存在,进账时间均为2016年11月11日,交款人分别为卢荣涛、卢荣植、罗兴菊,款项来源均为入股资金,缴款金额均为7万元,但时间在章程中所约定出资时间(2016年1月10日)之后,与2017年6月23日庭审中卢荣涛、卢荣植、罗兴菊对入股资金缴纳时间及金额的陈述不一致,且该次庭审中卢荣植、卢荣涛分别提交了将入股资金75万元、40万元交给王启令的收条及银行取款、打款凭证,该三张现金进账单上的金额并不包含在章程所约定缴纳的入股资金中,该组证据达不到被告岭南驾校及卢荣植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岭岭南驾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荣植、王开贤、罗兴菊、卢荣涛、谭成林于2017年3月16日所签订的《关岭岭南驾校股东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关岭岭南驾校有限公司、卢荣植、王开贤、罗兴菊、卢荣涛、谭成林、王启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