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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自来与卢丹、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来,卢丹,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2055号原告:杨自来,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卢丹,女,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彭城北路1号1#-3#(彭城壹号3-3-29(东))。法定代表人:卢丹,该公司经理。原告杨自来诉被告卢丹、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丹、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来撤回对被告卢丹、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柴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