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自来与卢丹、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来,卢丹,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2055号原告:杨自来,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卢丹,女,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彭城北路1号1#-3#(彭城壹号3-3-29(东))。法定代表人:卢丹,该公司经理。原告杨自来诉被告卢丹、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丹、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来撤回对被告卢丹、徐州市柒拾玖号船舱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柴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