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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民委员会与马德福、王吉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民委员会,马德福,王吉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民终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法定代表人:宗树福,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亮,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福,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委托代理人:董书家,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吉龙,男,1984年4月1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委托代理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民委员会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5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石村委会)原审诉称:2011年6月10日,红石村委会与马德福达成协议,约定由马德福对红石村村内道路进行新修,施工费为27万元。马德福后将该工程转包给王吉龙。在2011年12月10日,红石村委会、马德福为王吉龙出具欠据,确认马德福转包行为有效,由红石村委会直接将修路款支付给王吉龙,实际支付17万元。部分债权转移后,马德福又向红石村委会领取27万元的工程款。因马德福将17万元工程转包给王吉龙,且经三方同意该债权债务转移有效,马德福没有17万元工程款的索要权,马德福领取的27万元中包含已经转移给王吉龙的款项,应当将17万元予以返还。红石村委会的诉讼请求:马德福返还17万元工程款,王吉龙承担连带责任。马德福原审辩称:红石村委会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且没有事实依据。王吉龙原审辩称:本案诉争工程由红石村委会发包给王吉龙施工,王吉龙与马德福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红石村委会称已将17万元支付给马德福,没有事实依据。红石村委会拖欠王吉龙工程款已于2014年11月17日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因红石村委会不履行给付义务,王吉龙已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村内道路进行新修,因经管站要求村内修建水泥路需有施工协议,2011年6月10日,遂由马德福与红石村委会签订水泥路施工协议书。合同签订后,马德福未对工程施工,其在水泥路施工过程中代表红石村履行监督施工的职责。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时任该村委会主任的申忠良及王来光因修水泥路等用途,共取款350900元;2011年12月30日,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记账凭证显示,红石村因修水泥路共付款268120元。王吉龙诉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民一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拖欠王吉龙修水泥路及砂石路工程款总计170000元。”王吉龙申请执行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8日将红石村委会在大石人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账户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原审法院认为:红石村委会拖欠王吉龙工程款的纠纷,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已于2014年11月17日达成协议,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8日将红石村委会账户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至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该款并未实际扣划给王吉龙,依照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马德福关于红石村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虽然红石村委会与马德福签订水泥路施工协议书,但根据申忠良的证言及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可以确认,该协议是因经管站要求村内修建水泥路需有协议而签订,马德福虽在协议的承包方处签字,但并未履行该协议,马德福在修路过程中只是代表红石村履行监督施工的职责。发票是记账凭证而非取款凭证,且六张取款凭证无马德福签字,故红石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马德福收到27万元的工程款,马德福监督施工期间出具五万元收据,结合申忠良证言,应视为职务行为,亦无法确认该款被马德福占有,红石村委会的要求马德福返还17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其要求王吉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石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红石村委会负担。”红石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马德福作为合同当事人,合同不存在解除、撤销、无效,不能认定马德福只履行监督施工职责,马德福未实际履行修路义务,收取红石村委会27万元修路款属于不当得利。2、马德福收到27万元修路款,为红石村委会出具发票,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发票的证明效力大于收据,原审法院认定“发票为记账凭证,不具有证实收到款项的功能”,属认定事实错误。3、申忠良的证言可以证明马德福收到工程款5万元,马德福未将该款交付给实际修路人王吉龙,导致王吉龙2014年起诉红石村委会。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马德福或王吉龙中必有一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审法院没有适用不当得���的相关法律规定。2、马德福应承担其未收到27万元款项的举证责任,马德福对于5万元修路款的去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马德福、王吉龙答辩称:1、马德福、王吉龙不存在不当得利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红石村委会的上诉请求。2、红石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审庭审过程中,马德福主张其收取红石村委会5万元工程款后转交给王吉龙,王吉龙予以认可。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红石村委会上诉主张马德福收取红石村委会27万元修路款属于不当得利,但根据红石村委会提供的马德福出具的5万元收据,证明红石村委会向马德福支付修路款的交易习惯为要求马德福出具收据。红石村委会未提供收据证明马德福收取27万元,亦未提供红石村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账目证明其已支出27万元,红石村委会仅提供工程款发票不足以证明马德福已收取27万元修路款,红石村委会要求马德福承担未收到27万元款项举证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马德福主张其收取红石村委会5万元工程款后转交给王吉龙,王吉龙予以认可,故红石村委会主张马德福返还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