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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曾波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08号罪犯曾波,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曾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铜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未缴纳),对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13446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5日至2015年12月7日三次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至2018年12月13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本院认为,罪犯曾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曾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雪梅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