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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孙燕林申请保全邹添福、剑河县鑫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2017)黔2601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燕林,邹添福,剑河县鑫龙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财保81号申请人孙燕林被申请人邹添福被申请人剑河县鑫龙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孙燕林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委托吴念等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给被申请人共计16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能还款付息,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剑河县鑫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剑河县柳川镇(原剑河县装饰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同时查封该公司所有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申请人孙���林和担保人饶意英自愿用其位于凯里市营盘东路*号主楼*号门面(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州房商字第0****7号)、凯里市营盘东路*号主楼*楼多功能厅*轴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州房商字第0****8号)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燕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剑河县鑫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剑河县柳川镇(原剑河县装饰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剑国用(*)第*号,使用权面积:17955.18㎡】及地上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二、查封被申请人剑河县鑫龙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生产、生活设备设施(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三、查封申请人孙燕林所有的位于���里市营盘东路*号主楼*号门面(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州房商字第0****7号)。四、查封担保人饶意英所有的位于凯里市营盘东路*号主楼*楼多功能厅*轴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州房商字第0****8号)。上述房地产的产权人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