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五莲县腾达车辆配件厂与益法庆、高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县腾达车辆配件厂,益法庆,高文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881号原告:五莲县腾达车辆配件厂,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61869966M。代表人:杨金宝,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法庆,男,成年,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被告:高文娟,女,成年,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原告五莲县腾达车辆配件厂与被告益法庆、高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五莲县腾达车辆配件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腾达车辆配件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莲县腾达车辆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五莲县腾达车辆配件厂负担。审 判 员 郑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志心书 记 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