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进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进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4月11日被原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1999年1月23日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05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2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进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郑进军携带一支改制射钉枪与”么有”(另案处理)到海口市××区盗挖沉香木树根。在盗挖过程中,郑进军被村民发现报警,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郑进军处缴获一支改制射钉枪。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进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张某12、张某12、卜某的证言,被告人郑进军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枪弹性能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相片及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进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进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改装射钉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进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改装射钉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ptzgdmh3dkr5uzk92g审 判 长 黄晓辉人民陪审员 吴 林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书 记 员 杨凯文速 录 员 石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