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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春秋、陈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春秋,陈瑞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281号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中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N9B51X。法定代表人:苏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月,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春秋,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瑞明,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秋、陈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黄春秋不在住所地居住,去向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应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人民陪审员  俞锦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郑洁书 记 员  陈莉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