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游秀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游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住成都市金牛区五丁璐9号。负责人王俊。被执行人游秀辉,男,汉族。现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2013)川中证字第33251号《公证书》、(2017)川中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游秀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本院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西川审判员 周 静审判员 张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