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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0426刑初8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诉机关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彪、助理检察员那存白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以(2016)内0426民初3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王某的110只羊。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家的羊已被法院保全的情况下,仍与马某签订卖羊协议,将剩余的81只羊以306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以(2016)内0426民初303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王某的110只羊。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家的羊已被法院保全的情况下,仍与马某签订卖羊协议,将剩余的81只羊以306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0日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移送公安局侦查函称,在赵立新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某将法院扣押物转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请依法查处。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王某向于某借款二万元,他给担保。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欠款,于某找他要钱,没办法在新世纪对面信用社门口将王某的欠款还给于某以后,他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协议,将王某的81只羊共计30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当时王某说这些羊没有纠纷,他给了王某10600元以后把81只羊赶走了。3、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王某从他手借了2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王某到期未偿还,就找了马某担保,过了几天后王某还是没有偿还欠款,他就找担保人马某。经过王某和马某商量,马某答应一、两天之内将王某的2万元欠款还清。过了两三天马某在新世纪对面的信用社门口还了他的两万元钱,他把欠条给了马某。当时马某和王某商量,如果王某还不还钱马某去王某家赶羊,后来他俩不知道怎么商量的。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卖羊协议、收据证实,王某将81只羊以306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的事实。5、随案移送清单、翁旗人民发运(2016)内0426执1785号执行卷宗证实,翁旗法院以(2016)内0426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执行王某以及2016年6月20日翁旗法院作出(2016)内0426民初3031号民事裁定书将王某所有的110只羊予以保全的事实。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翁牛特旗乌丹镇东门外村四组。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冬天,他向赵立新借款五万元,并书写欠据,口头承诺利息五分,欠款使用二、三个月,到期后赵立新向他要款,因没钱还快到一年的时间了,他给赵立新打了八万元的欠条。因各种原因未能还上述欠款,赵立新将他诉至法院,2016年6月20日法院裁定将他家的110只羊进行了保全,当时他妻子张吉玲在家,法院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他保全羊的事情。2016年8月1日翁旗人民法院判决让他偿还上述欠款,法院也是给张吉玲送达的判决书。收到判决后他四处借款想偿还赵立新借款,还是没有还上。2016年8月中旬,由于没钱,他又向于某借款二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偿还,利息0.2元。一个月后,于某向他要钱,他还是还不上,于某让他找担保人,他就找马某担保,于某同意延长几天还款。但是到了还款时间还是没有还款,马某催他还款,将他的81只羊全部赶到马某自己家去了。后来他去了马某家签订了协议书,将81只羊卖给了马某。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萨初荣贵审判员袁树伟审判员赵宁宁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孙洪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