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女,汉族,2012年2月6日出生,幼儿园学生,住陕西省延安市。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系上诉人母亲),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乙,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上诉人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高某甲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高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