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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女,汉族,2012年2月6日出生,幼儿园学生,住陕西省延安市。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系上诉人母亲),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乙,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上诉人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高某甲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高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