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魏大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魏大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532号原告:王国华,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陶世艳(王国华侄儿媳妇),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石栗村*组**号。被告:魏大富,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王国华与被告魏大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世艳、被告魏大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审理。王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魏大富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魏大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初,魏大富雇请王国华从事装修工作,双方完工后进行了结算。2014年12月20日,魏大富向王国华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王国华天全工地和雅安楼梯工费(12,400元)壹万贰仟肆佰元整。春节前付清,此据,魏大富。王国华持该欠条多次催收未果,酿成本案纠纷发生。魏大富承认向王国华出具亲笔所写欠条的事实。但认为,王国华在受雇期间私下承接装修业务而产生的12,400元劳务费。由于春节将至,在出具该欠条时已经明确告知王国华待与业主方结算领取到工资后方能兑现该欠款。目前,尚未结算并领取到工资。魏大富在本案中承认拖欠王国华劳务费的事实。为此,本院查明并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0日,王国华接受魏大富雇请而从事装修工作,魏大富因装修完工后未及时结清王国华应得的工资,故出具了亲笔签名的欠条一张,约定并承诺:春节前付清该笔劳务费12,400元。王国华持欠条多次催款未果,引发本案纠纷。本院认为:通过审理,该案的在案证据已经充分印证了魏大富拖欠王国华劳务费12,400元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合法有效,应当依法保护。由于魏大富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王国华诉讼请求魏大富立即归还拖欠劳务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魏大富辩解的理由因无证据印证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大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华劳务费1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魏大富负担。此款已经由原告王国华垫付交纳,被告魏大富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国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凌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