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滕文赟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文赟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1刑初225号被告人滕文赟,男,1972年7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恩施市,现住恩施市叶挺路28号别墅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邓乾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文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文赟及其辩护人邓乾平、被害单位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害单位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水电建设公司)将中标的湖北省2012-2013年度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恩施州建设项目第1标段(恩施地区)施工项目转包给被告人滕文赟实际施工建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滕文赟按照工程中标价的4%向广州水电建设公司支付管理费。滕文赟取得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交给其他人施工,为了方便制作文书、上报工程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安排滕某1伪造了“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和“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2-2013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恩施州土建工程项目”印章,并在进行上述工程建设施工、报账结算时使用。后因滕文赟与其他实际施工人未结清工程款项,致使多名实际施工人起诉了承包商广州水电建设公司。故广州水电建设公司认为被告人滕文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伙同实际施工人采取低价中标、高价发包的方式诈骗公司工程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滕文赟在他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恩施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在审查过程中如实交代了其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合同协议书、开立账户申请书、公司印章印模、成立项目部的报告、到案情况说明,提起的伪造的广州市水电建设公司行政章一枚,证人郑某2、梁某、卢某、周某、汤某、吴某1、彭某、郑某1、滕某1、吴某2、李某1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鄂某(2016)528号司法检验报告、鄂某(2017)33号司法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害单位广州水电建设公司认为被告人的诈骗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并由此向本院提交了涉案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资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系法律意识不足而伪造的公司印章,其目的不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各实际施工人起诉广州水电建设公司的部分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的具体损失尚未确定,而本案中广州水电建设公司与被告人系违法分包,公司收取4%的管理费,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尽到监管职责,各实际施工人起诉公司系民事经济纠纷,与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4、被告人愿意在刑满释放后,积极配合广州水电建设公司做好工程结算事宜,尽量减少和避免其损失。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文赟为了便于工程的资料上报及工程结算,伪造并使用广州水电建设公司的印章两枚,妨害该公司的信誉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广州水电建设公司工程款的活动。而各实际施工人起诉广州水电建设公司的案件大部分处于审理阶段,其经济损失尚未确定,且该损失是基于广州水电建设公司与被告人滕文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产生,因此该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鉴于被告人滕文赟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文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