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贵才与胡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才,胡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863号原告李贵才,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萍,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原告李贵才与被告胡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才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被告胡志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贵才诉称,2016年5月22日和2016年6月11日被告胡志萍因生活所需两次向李贵才借款45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两份,还款期限均为一年。还款期限届至,经李贵才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志萍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00元。被告胡志萍辩称:原告李贵才所述属实。欠款数额是45000.00元。但是李贵才一直没有向胡志萍索要过这笔钱。胡志萍每月有退休金1500.00元。现在没有钱还,有钱肯定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胡志萍因生活所需于2016年5月22日、2016年6月11日两次分别向李贵才借款,共计人民币45000.00元,同���分别出具欠条各1份,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均为一年,没有约定利率。两笔欠款到期后。胡志萍拖欠至今没有给付。现李贵才诉至法院,要求胡志萍给付欠款人民币4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李贵才的陈述,被告胡志萍的答辩;有李贵才提供的两份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贵才提供的两份欠条足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对李贵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志萍给付原告李贵才欠款人民币45000.00元。上款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被告胡志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被告胡志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