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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朋、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朋,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304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朋,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饮马村。法定代表人:高德强,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朋申请执行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朋支付报酬15万元。二、驳回原告马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00元,原告负担1653.00元,被告负担3097.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335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17)鲁0304执45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4月17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朋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