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2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柳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柳晓东,张贝贝,聂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2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号。负责人:于泽增,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鹏、李玲玲,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晓东,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贝贝,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聂云飞,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柳晓东、张贝贝、聂云飞(2016)鲁0602民初10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贝贝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