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793号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姚彦旭,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志强,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住株洲市。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雁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