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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运想、郑加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运想,郑加照,林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林运想,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加照,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海娟,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6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运想与被执行人郑加照、林海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加照、林海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郑加照、林海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运想货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