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更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东周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东周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39号罪犯王东周,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馆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周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邯市刑执字第008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34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王东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监减(假)意〔2017〕1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东周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证言、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东周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王东周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周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超 来自